法規新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將海外投資業務依基金別全部複委任予第三人 親愛的朋友: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99年12月30日之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將其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惟其投資範圍需限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地區。金管會業於102年10月30日發布ㄧ新函令放寬此等限制,允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將海外投資業務依基金別全部複委任予第三人,惟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金額需超過基金淨資產的70%。 Tags: 0 comments 2 likes 0 shares Share this: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About author 本所榮譽事蹟: 本所獲Bloomberg於2009, 2010, 2011, 2012及2013年列入台灣地區M&A法律顧問案件統計評比領先之律師事務所,並榮列2013年截至第3季台灣地區M&A法律顧問案件量排行第一名。 本所獲Chambers Asia Pacific於2008, 2009, 2010, 2011, 2012及2013年評選為台灣地區公司及併購領域(Corporate/M&A)、勞資關係(Employment)以及保險領域(Insurance)之領導事務所之一。 本所盧偉銘律師、葉秋英顧問及蘇鴻霞顧問等獲Chambers Asia Pacific於2008, 2009, 2010, 2011, 2012及2013年評選為台灣地區公司及併購領域(Corporate/M&A)之領導人物之一。 本所獲全球指標性商務事務所指南IFLR 1000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於2008, 2009, 2010, 2011, 2012及2013年評選為台灣地區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及併購(M&A)領域之推薦律師事務所之一。 惇安法律事務所是台灣目前最具潛力及國際經驗之法律事務所之一。 15910 followers 15817 likes "http://www.lexgroup.com.tw/" View all posts